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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使用相关法规规定汇总【2018-06-19更新】

2018-06-20 来源:山东沃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次浏览  

核心提示:国家部委有关食品原料使用相关法规规定,由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完成,主要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法规,供参考,食品原料使用相关法规汇总不定期更新补充。

食品原料使用相关法规规定,由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完成,供参考,本汇总不定期更新补充。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


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号)


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


关于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号)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 [2003]71号)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58号)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08号)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1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聚丙烯酰胺可用于制糖工业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801号)


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卫生许可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3号)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16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柑橘纤维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2012〕26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蛋清粉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

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0号)



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汇总

国家卫计委关于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汇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12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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